台湾兼职特休别直接砍半:同周工作天数可能仍按日给假

|作者: QUASA 编辑团队|2 分钟阅读| 1
台湾兼职特休别直接砍半:同周工作天数可能仍按日给假

台湾兼职员工的特休,不能只按每周工时占全职工时的比例直接折减天数。劳动部的部分工时特休说明指出:每周工作天数较少时,可参照正常工时比例计算;若每周工作天数与同单位全职员工相同,仅每天工时较短,仍应依法给予特休天数。

先确定员工已取得哪一段年资的特休,再比较相应期间的正常工时和每周工作天数。比例计算产生不足一天的零头,处理方式须由劳雇双方协商,且不得损害员工权益;年度结束或劳动契约终止时仍未休完的部分,则要确认是否递延或折发工资。

先按年资确定基准天数

兼职与打工人员的工作年资从受雇日起算,每周只排几个班,不会把到职日期往后推。劳动部的特休日数与递延说明列明: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工作满六个月,取得三天特休;继续工作至满一年,另取得七天,满一年的七天不包含先前的三天。

两次取得特休,要用各自对应的期间计算。年资满六个月但未满一年,比较自受雇日起六个月内,兼职与全职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年资满一年后的特休,则比较相应全年的正常工作时间。若排班在期间内改变,不能取某一周的时数乘上整段期间,而应按各段实际约定的正常工时累计。

可代入的计算顺序是:确定年资对应的法定日数,算出“兼职在比较期间的正常工时÷同单位全职员工在同期间的正常工时”,再查看两者每周工作天数是否相同。只有把最后一项也查清,才知道比例计算所得的日数是否适用于这份排班;每日班次较短,本身不足以成为削减休假天数的理由。

每周三天全天:用正常工时计算比例

以下为固定排班的假设例子:同单位全职员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兼职员工每周工作三天、每天同样为八小时。若双方排班在整个比较期间都维持不变,正常工时比例便是每周二十四小时除以四十小时,即六成。这名兼职员工减少了每周工作天数,可参照该比例计算特休。

假设员工已取得满一年对应的特休,七天乘以六成,结果为四点二天。这不是只给四天:余下的零点二天仍须处理。若劳雇双方约定以小时为给假单位,按每天八小时换算,四点二天是三十三点六小时;休掉四个八小时工作日后,还剩一点六小时。

满六个月时取得的那一批特休,应另以受雇起前六个月的正常工时计算。若上述排班从入职起便持续不变,三天乘以六成,结果为一点八天;不能直接把满一年算出的四点二天拿来替代。依这个假设,员工先取得一点八天,继续任职至满一年后再取得四点二天,两批假各有取得时间与可休期间。

这里的“六成”来自完整比较期间的正常工时,并非任何每周三天的班表都会得到相同答案。例如,若兼职员工后来改为每天较短的班次,或全职比较基准也发生变化,就需要重新累计对应期间的时数。临时加班与偶发换班也不宜直接当作全年正常排班。

每周五天半天:保留法定休假日数

换一个假设:全职员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兼职员工也每周工作五天,但每天工作四小时。兼职员工的每周工时虽然只有二十小时,出勤天数却与同单位全职员工相同。任职满一年时,应给的仍是七个特休工作日,不能把七天直接改成三点五天。

在这份半天班表中,休一个特休工作日,免除的是当天原本排定的四小时出勤;七个工作日合计覆盖二十八小时。休假日数与被免除的出勤时数是两种计量:前者回答能休几个原本要上班的日子,后者取决于那些日子各排了多少小时。因此,“每周工时减半”不能推导出“特休天数减半”。

同样的判断也适用于满六个月时取得的特休:若兼职员工与全职员工每周工作天数相同、仅每天工时较短,仍按该年资应有的休假日数处理。以上假设排班若一直不变,满六个月取得的三天与满一年另取得的七天,分别对应三个和七个原本排定的半天工作日;两批假不能合并成一次发给的天数。

若员工中途从每周三天全天改为每周五天半天,或反向调整,现行班表不能代表此前整段期间。应保留各阶段的排班与生效时间,辨明哪一段是在减少每周工作天数,哪一段是工作天数相同、只缩短每日工时,再核对相应的特休记录。

不足一天的零头怎样处理

按比例算出的结果可能不是整数天。劳雇双方可以协商零头的请休及记录方式,但不得损害员工权益。以前述每周三天全天、满一年算得四点二天的假设为例,若双方约定按小时给假,可记为三十三点六小时;其中零点二天相当于一点六小时,不会因不足一个完整班次而消失。

如果单位的请假系统以“天”显示余额,仍需交代小数部分如何请休、留存及结算。系统只能显示整数,并不是直接向下取整的理由。换算成小时也应使用双方约定的给假单位和相应算法,避免一边以天计算取得额度,一边在请休或结算时采用另一套未说明的换算方式。

半天班的情形则要先守住应给的工作日数:员工休掉一个原本排定四小时的工作日,记录的是一个特休工作日及其对应的出勤时数。不能先把法定天数砍半,再把缩减后的余额换成小时;那会把每日工时较短这一条件重复用于折减。

未休完时,结算哪一笔工资

年度结束或劳动契约终止时,未休完的特休原则上须折发工资。劳动部的未休特休工资说明指出,折发金额以员工平日一天正常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为准,不包括加班费与假日出勤加给;经同意递延到下一年度、届期仍未休完的部分,则按原特休年度结束时应发给工资的基准计算。

计算前先区分已经休掉、尚未休完和经双方同意递延的余额。以每天排班四小时、时薪二百元为纯演算假设:若有两个完整排定工作日的特休未休,每日正常工资为八百元,两个工作日合计一千六百元。这里的时薪和未休余额均为假设,实际结算应使用员工对应期间的工资与请休记录。

年度结束时,未休特休经劳雇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递延至下一年度实施;到下一年度结束或劳动契约终止仍未休完,雇主须发给工资。递延余额与新取得的特休应分别记载,因为递延部分届期折发工资时,采用的是原特休年度结束时的工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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