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兼职每周不足17小时,也可能凭四周68小时取得法定福利

|作者: QUASA 编辑团队|2 分钟阅读
香港兼职每周不足17小时,也可能凭四周68小时取得法定福利

自2026年1月18日起,香港兼职雇员即使某周工作不足17小时,只要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至少四周,且该周连同前三周为其工作不少于68小时,仍可能按劳工处的连续性合约新规定符合工时门槛。短工时的那一周可以借助前几周补足,但四周内每一周是否达标,仍须分别判断。

符合连续性合约后,兼职雇员可享有相应的法定雇佣权益;假日薪酬、有薪年假和疾病津贴还各有服务期或领取条件。因此,先看排班能否维持连续性合约,再看具体权益何时产生,才不会把“四周达到68小时”误解为所有有薪假期立即到手。

逐周判断工时,四周合计随排班滚动

把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小时数依星期顺序记录。某周达到17小时,该周便达到单周工时门槛;某周不足17小时,才将该周与紧接的前三周相加,核对是否达到68小时。判断下一周时,计算范围也向前移动一周,不能反复使用先前达标的四周总数,更不能挑选不相连的星期或合并不同雇主的工时。

新入职的首三周尚不足以组成指定的四周期间,每周都须至少工作17小时;从第四周开始,工时偏短的星期才可能使用四周合计。若前三周已有一周低于门槛,后来某个四周总数达到68小时,也不能据此把较早的短工时周追认达标。工时记录还应包括依法享有假期,或按劳资双方安排缺勤而须计作曾工作的小时,例如双方协议放取无薪假的有关时数。

四周总数是针对某个不足17小时的星期,而非一条要求所有雇员每四周都达到68小时的额外门槛。只要某周本身达到17小时,就按单周条件判断,即使包含该周的四周合计稍低也不改变结果。相反,若四周每周都不足17小时,其合计必然不足68小时,不能依靠滚动规则补足。

排班实例:同样接近68小时,结果可能不同

以下都是假设排班,四个数字依次代表新入职后为同一雇主工作的首四周。它们只演示工时门槛;实际是否构成连续性合约,还取决于雇佣是否持续、合约条款及个别情况。

  • 17、17、17、17小时:每周各自达到17小时。四周合计为68小时,但无须借助四周规则补救任何一周。
  • 18、18、18、14小时:前三周分别达标;第四周虽只有14小时,连同前三周恰好为68小时,第四周也达到工时门槛。这是工时浮动的兼职雇员可能受连续性合约保障的典型情形。
  • 16、16、16、16小时:各周均低于17小时,四周合计只有64小时。首三周也无法使用四周规则,因此这组排班未达到连续性合约的工时要求。
  • 20、20、14、14小时:四周合计同样是68小时,第四周的四周计算本身达标;但第三周发生在新入职首三周,只有14小时,当时不能使用四周规则。第四周的合计不能抹去第三周的缺口。

滚动计算在第五周仍要继续。沿用18、18、18、14小时的例子,假设第五周工作17小时,该周凭单周门槛达标;第二至第五周合计只有67小时并无影响。若第六周改为16小时,就要另算第三至第六周,不能再拿第一至第四周的68小时判断。逐周列出四周范围,比只看一个月的总工时更能说明短班落在哪一周。

法定假日、休息日与假日薪酬

劳工处的休息日与假期指引列明,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都可享有法定假日;要领取假日薪酬,则须在紧接该假日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兼职雇员刚符合连续性合约时,可能已有法定假日的放假权利,却尚未达到假日薪酬的服务期。

假日薪酬按指定日期前十二个月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计算;受雇不足十二个月,就采用较短的受雇期间。雇主须给予法定假日,不能单以款项代替。若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还须依规定安排另定假日或双方同意的代替假日。

休息日又是另一项权益: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七天可享有不少于一天休息日。不过,休息日是否有薪,由雇主与雇员协议。不能把法定假日、假日薪酬及有薪休息日视作同一资格;即使排班相同,它们的取得条件仍有区别。

有薪年假取决于连续受雇年期

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十二个月,雇员可享有有薪年假。首两年的法定日数各为七天,随后随年资增加,最高为每年十四天。按小时计酬或被称为“兼职”,都不会单凭名称排除这项资格;关键仍是连续性合约和相应的服务年期。

年假日数按服务年期计算,并非把排班小时直接折算成休假小时。年假薪酬则按指定日期前的每日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平均工资时须按规定剔除未获全部工资的期间及相关款项。这一点对班次起伏较大的雇员尤其重要:某一周排班较少,不等于只按那一周的工资确定年假薪酬。

若雇佣关系在假期年度中途结束,年假薪酬还有按比例计算的情况。例如在该假期年受雇满三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除因严重过失遭即时解雇外,雇员可有相应的按比例年假薪酬。四周工时表可以帮助判断连续性合约,却不能单独算出离职时应付的年假款额。

疾病津贴还要核对病假余额与证明

劳工处的疾病津贴问答列明,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在最初十二个月每服务满一个月可累积两天有薪病假,其后每月可累积四天,累计上限为一百二十天。累积到有薪病假日,与某次缺勤能够领取疾病津贴,是先后两项判断。

一般情况下,雇员须连续请病假不少于四天、有足够累积的有薪病假日,并能出示适当的医生证明书,才符合疾病津贴的条件。怀孕雇员因指定的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缺勤,连续四天的要求设有例外。证明要求也会随病假类别及具体情形而不同。

每日疾病津贴通常为病假当天或连续病假首天之前十二个月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受雇不足十二个月时,按较短期间计算。工时浮动不会把一段未达到领取条件的病假变为有薪病假,也不会使已累积的病假日自动消失。排班说明的是连续性合约资格,病假余额、缺勤日数与证明则决定这次疾病津贴能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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