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职结算别只等最后工资:未休年假也可能要在七天内清算

|作者: QUASA 编辑团队|2 分钟阅读| 1
香港离职结算别只等最后工资:未休年假也可能要在七天内清算

在香港,雇佣合约终止或到期后,雇主应结清的款项可能不止最后工资,还包括未休年假薪酬及其他适用项目。劳工处终止雇佣合约章节列明,除遣散费外,应付的终止款项须尽快支付,最迟不得超过合约终止日或到期日后七天。

核对时,先列出未发工资、可能适用的代通知金、已累积而未休的年假,以及当前假期年的按比例年假薪酬,再看年终酬金或长期服务金是否适用。遣散费虽可能属于离职应收款,却有单独的书面申索和付款期限;不能把所有项目都当成同一笔最后工资。

七天期限从合约结束日起算

起点是雇佣合约实际终止之日,或固定期限合约的到期日。提出辞职、收到解雇通知,以及公司平常发薪的日子,未必就是这个起点。有通知期的情况,应按通知期结束后的实际终止日核对;以代通知金结束合约的情况,则应先确认合约何时终止。

七天是最迟期限,雇主仍须尽快支付应付款项。若终止或到期后七天内未付清工资,尚欠工资须计付利息。核对这条时间线时,记下终止日、各笔款项的计算期间和实际到账日,比只看银行入账总额更容易发现遗漏。

离职结算逐项核对什么

终止款项取决于受雇期、合约条款和终止原因,并非每名离职雇员都能领取清单上的全部项目。把金额拆开,才能分清已经赚取的工资、因通知安排产生的款项,以及须先判断资格的法定权益。

  • 未发工资:包括截至终止日已工作但尚未获支付的报酬,以及此前工资期仍未结清的应付款。最后一个工资期只工作了部分日子,也应核对该期间的工资。
  • 代通知金:先看由哪一方终止合约、所需通知期,以及是否以付款代替全部或部分通知。雇主未给予所需通知而终止合约时,可能须向雇员支付;雇员未给予所需通知时,也可能须向雇主支付。完成通知期并不自动产生额外一笔代通知金。
  • 未休年假薪酬:核对已取得资格、累积而尚未放取的法定有薪年假。它应单独列明,不能因为最后一期工资已经支付就视作结清。
  • 按比例年假薪酬:核对正在进行的假期年内受雇多久,以及合约如何终止。这笔款与此前已累积的未休年假属于不同部分。
  • 其他适用款项:未发年终酬金、符合条件的按比例年终酬金、长期服务金及合约订明的款项,均应按各自条件核对。遣散费另列,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终止款项的付款时间线。

这份清单尤其适合对照雇主提供的结算明细:每个项目应有对应的金额和计算依据。若结算只写一个总数,年假薪酬、工资中的佣金或津贴,以及代通知金的方向都可能难以辨认。

未休年假和按比例年假要分开算

劳工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规定,雇员受雇满整个假期年而仍有未放取的有薪年假时,不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合约,雇主都须支付工资代替该等年假;若在个别假期年受雇满三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除因严重过失遭即时解雇外,还须支付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通常从开始受雇日及其周年日起算。核对余额时,先确认已完成假期年留下多少未休的法定年假,再看当前假期年是否达到按比例领取的门槛。若雇主采用共同假期年,日数还须按该安排对应的期间核对;不能仅按入职月份粗略推算。

当前假期年的比例,是以该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数,乘以该年实际受雇日数,再除以365。受雇尚不足三个月而离职的雇员,通常没有当前假期年的这项法定权益;但已完成的假期年若留有应得而未休的年假,仍须另行核对。因严重过失遭即时解雇,影响的是符合条件的当期按比例部分,不会一并抹去此前已取得的未休年假。

合约给予的年假若多于法定标准,超出部分如何处理还要看合约和双方协议。法定年假薪酬的每日金额,则以终止合约日期前十二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计算;受雇不足十二个月的,按较短的实际受雇期计算。计算平均工资时,未获工资或未获全额工资的期间及相应款项须按规则剔除,不能直接用月薪除以固定天数;年假日薪计算方法可用于核对这部分明细。

工资基数不能只取底薪

劳工处工资问答把佣金、勤工奖和交通津贴列为工资组成项目,并说明它们须计入年假薪酬、代通知金、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适用权益的工资计算。核对结算时,应把有关期间的佣金和津贴记录与雇主采用的工资基数对照,避免只用基本月薪计算。

工资的法定定义也有排除情形: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佣金、勤工津贴或花红,以及非经常性的交通津贴和实际交通开销,不能仅凭项目名称就一律计入。年假薪酬和代通知金涉及平均工资时,还须分别看适用的计算日期和期间;同一份工资单上的项目,并不等于每项权益都可直接乘以同一个日薪。

遣散费另有申索和付款期限

遣散费主要适用于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二十四个月,并因裁员、符合条件的固定期限合约不获续订或停工等法定情形离职的雇员。普通辞职不会自动产生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受雇期及离职条件不同;符合两项条件时,雇员也不能同时领取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

拟追讨遣散费的雇员,须在被解雇或被停工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向雇主发出申索通知;如有需要,劳工处处长可延长发出通知的期限。雇主收到书面通知后,须在两个月内支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若适用,通常属于合约终止后七天内应支付的款项。因此,离职结算应分别记下合约终止日、遣散费书面申索日,以及各笔款项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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