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加班换补休不是1.33倍:一小时只换一小时,过期再补钱

|作者: QUASA 编辑团队|2 分钟阅读
台湾加班换补休不是1.33倍:一小时只换一小时,过期再补钱

在台湾,劳动者于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后选择补休,并获得雇主同意,加班一小时就换一小时补休;1.33倍左右的加班费倍率不会把补休变成更长的时间。劳动部加班补休说明将补休时数对应实际工作时数,并要求未休完的部分按原加班日标准给付工资。

约定的补休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仍有余额,雇主就须把未休时数折算成加班费。劳动部加班费计算说明明确,结算依据是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当天的工资计算标准;因此,余额有几小时与应付多少钱是两道不同的计算。

补休由劳动者选择,雇主还须同意

发生平日延长工时或休息日出勤后,通常应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愿意把加班时间改换补休,并获得雇主同意,才按补休处理。雇主不能单方面规定加班一律只能补休,也不能在加班发生前要求劳动者概括放弃日后的加班费请求权。

这个选择针对的是加班后的处理方式,不会改变已经发生的出勤事实。记录中仍需分清是哪一天加班、当天是平日还是休息日,以及实际工作落在哪个时段;如果最后没有休完,这些信息决定折算金额。只留下一个补休总余额,而没有原加班记录,便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时段的费率。

时数一比一,未休金额才乘加班费倍率

登记补休时,只计算实际工作的时间:平日加班两小时,取得两小时补休;休息日出勤三小时,取得三小时补休。已经依约休掉的时数从余额扣除,尚未休的时数也不会因为原本对应较高加班费,就在补休账户里自动增加。

折算工资则要回到原加班日。桃园市劳动局的加班问答列明:平日延长工时的前两小时,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接着延长的两小时,加给三分之二以上。休息日出勤的前两小时,在原应照给工资之外另加给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超过两小时后继续出勤,另加给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用计算式表示,按法定最低标准结算平日加班前两小时的未休部分,每小时为原平日时薪×4/3;第三、第四小时每小时为原平日时薪×5/3。休息日出勤的前两小时,额外应付的加班费同样按时薪×4/3计算,第三至第八小时则按时薪×5/3计算。休息日原本应照给的工资与这笔额外加班费要分开,不能在结算补休余额时重复相加。

工资基数也应取原加班日适用的平日每小时工资额,而不是直接套用到期或离职时的时薪。如果原约定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优于法定下限,未休时数仍应按原加班日适用的约定标准结算。

同一时薪,三种未休余额怎么算

以下都是假设示例:原加班日的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新台币200元,适用法定最低加给标准。每种情况先列取得与已使用的补休时数,再按未休小时原来所在的时段计算金额;实际结算须代入个人当时的工资与适用标准。

  • 平日加班两小时,全部未休:取得两小时补休,未休余额也是两小时。两小时都属于平日加班的前两小时,加班费为200×4/3×2,约新台币533.33元。登记补休时仍只登记两小时,不能先把时数乘4/3。
  • 休息日出勤三小时,全部未休:取得三小时补休,未休余额为三小时。前两小时的额外加班费为200×4/3×2,第三小时为200×5/3,合计约新台币866.67元。较高费率只影响第三小时的应付金额,不增加补休时数。
  • 平日加班三小时,离职前已休一小时:原本取得三小时补休,假设已休的是该次加班的第一小时,离职时剩第二、第三小时。未休金额分别为200×4/3与200×5/3,合计新台币600元;不能把剩下两小时重新当作该次加班的第一、第二小时计价。

如果账户中混有多个加班日,计算时先按加班发生顺序扣除已使用的补休,再逐笔看剩余时数对应的原加班日和原时段。例如先有一次平日加班,后来又有一次休息日出勤,已休的时间应先扣前一次的余额;不能任意挑费率较低或较高的记录抵扣。总余额相同,并不代表最终应付金额相同。

期限、使用顺序和到期结算

补休期限由劳动者与雇主协商,可以预先约定通用期限;劳动者日后逐次选择补休并获同意时,不必每次重新谈期限。但补休的最终期限不能超过双方约定的特休年度末日,期限届满后也不能继续递延。特休年度可能按自然年或入职周年等方式约定,不能只凭日历判断所有人的补休是否已经到期。

补休须按加班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使用。这个顺序关系到部分补休后的工资计算:较早一笔加班的时数先被休掉,后面的余额才依次减少。若劳动关系在约定期限前结束,结算点随之提前到契约终止时,未休时数仍按各自原加班日的标准折算。

核对一笔补休及其结算,可抓住四个信息:

  1. 选择与同意:劳动者是在加班后选择补休,且雇主同意;不能仅凭公司预设的“只准补休”规则入账。
  2. 约定期限:确认双方采用的补休期限及特休年度末日,以较早到来的有效期限判断余额何时须结算。
  3. 使用顺序:将已休时数从最早发生的加班记录开始扣除,保留每笔未休时数原本所在的工时段。
  4. 应付金额:对到期或离职时仍未休的每段时数,分别用原加班日的时薪和适用倍率计算,再合并金额。

这样记录的重点是保留每小时余额的来处。尤其在加班跨越不同月份、时薪曾调整,或平日与休息日时数混在同一账户时,仅看“还剩几小时”不足以算出应付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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