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拟管23项AI技术:开源成果例外,出口前先登记

商务部、科技部在2026年10月16日发布的第48号公告中提出,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领域共40项技术增列出口目录,其中人工智能技术23项;附件所列技术自公告发布起实行出口前登记,意见征集截至11月15日。目录修订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临时登记已经实施。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此次管理范围。
对中国技术提供方而言,眼下需要判断的是拟向境外转移的具体技术是否落入附件,以及这项技术是否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直接转让所有权、授权境外使用和实际控制人变更,都是可能触发登记的不同交易动作;仅凭产品带有“AI”字样,无法判断登记义务。
拟增列的范围如何划分

人工智能部分覆盖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和信息处理相关技术。这里讨论的是技术出口:判断对象是拟交付的技术内容,而非一个模型、应用或设备的名称。同属大模型领域的项目,实际转移的内容和是否符合附件条件可能不同,因此类别名称只能帮助定位条目,不能代替对技术范围的判断。
据新华社报道,全部拟增列技术中,14项拟禁止出口,26项拟限制出口;前一类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后一类包括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这组分类涵盖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三个领域,不能理解为人工智能领域内部的分类数量。拟禁止、拟限制描述的是目录修订方案,不能把它们当作已经生效的全面出口禁令。
这一区分直接影响正在谈判的跨境交易。目录最终如何表述仍有待确定,但若拟出口技术已列在公告附件中,经营者不能因正式目录尚未实施而跳过当前登记。登记要求针对附件技术的出口行为,拟议的禁止与限制类别则涉及正式修订后的管理安排,两者的实施时间不同。
已公开成果与拟开源项目的边界

公开领域例外的关键是拟出口的技术已经公开。通过开源或论文发表向公众披露的成果,属于公告明确排除的范围;计划将来开源,或仅发布产品介绍,并不等于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判断时应对应这次实际拟转移的内容,不能用同一项目中已公开的一部分,概括另一部分尚未公开的技术。
商务部答记者问将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成果与拟开展的人工智能技术开源活动作出区分:后者拟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实现“即报即出”;其说明还指出,正式目录实施后,限制类大模型在海外本地化部署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而仅提供API调用、网页交互或SaaS应用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这些关于许可和大模型出海形式的说明,不能替代当前对附件技术出口前登记要求的判断。
假设一项模型项目公开了论文,但境外协议还约定交付论文未披露的技术方案,公开论文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说明拟交付的方案也适用例外。反过来,若交易涉及的正是已经向公众开放的技术内容,不能仅因接收方位于境外,就把公开成果重新视为未公开技术。决定范围的是转移内容与公开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
是否需要立即登记:按技术和交易动作判断
判断可以沿着“技术出口—附件范围—公开领域—出口前登记”的顺序展开。这样既能回答开源成果是否受影响,也能把已经实施的临时登记与仍在征求意见的目录分类分开。
- 先看交易是否涉及境内技术向境外转移。核对实际交付的技术、授予的使用权及控制安排,而不是只看合同被称为销售、合作还是服务。
- 再看拟转移技术是否落入公告附件。大模型、智能体或算力集群是领域描述;具体技术内容及附件列出的条件,才是判断范围的依据。
- 若落入附件,继续看这次拟出口的技术是否已经通过开源、论文发表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项目中其他成果的公开状态,不能自动覆盖未公开的交付内容。
- 若属于附件范围且不适用公开领域例外,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前登记。出口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也在临时登记范围内。
这个顺序对线上服务尤其重要。境外用户调用一项在线服务,与境外主体取得技术所有权或使用许可,涉及的权利和交付内容并不相同。对于大模型相关交易,是否发生技术转移比用户所在地区更能说明其性质;涉及附件技术的交易还须继续判断公开领域例外和当前登记要求。
转让、授权和控制人变化分别意味着什么
向境外转让知识产权等技术所有权,是明确的登记触发情形。交易完成后,技术所有权转到境外主体,判断重点是被转移的技术是否列于附件,以及拟转移的部分是否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若一份交易包含多种技术,不能因其中一项不在范围内,就推定其余技术也无需判断。
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同样被列入登记情形,即使技术所有权仍留在境内。跨境许可因此不能只按“是否卖断”来判断;被许可方取得什么技术、可以如何使用,才与出口范围直接相关。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也被单独列出,因此即使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技术买卖,控制关系的变化仍可能使附件技术进入登记范围。
此外,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也在公告列出的范围内。对于需要登记的出口,办理入口是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填报内容主要包括出口经营者和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家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预计出口金额;一次性向同一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可以合并填写,其他情形原则上分别填写,具体以平台要求为准。
征求意见结束后,正式目录的技术范围、指标和便利措施仍需以最终文本为准。在此之前,附件技术的出口前登记安排继续适用,正在进行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须纳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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