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算法不能再藏:新规要求三方协议划清用工责任

|作者: QUASA 编辑团队|2 分钟阅读
平台算法不能再藏:新规要求三方协议划清用工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6年10月8日公布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至11月8日。草案拟要求企业公示、解释影响派单和报酬的算法规则,并在平台与合作企业共同管理劳动者时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这些规定目前仍是拟议条款,尚未生效。

征求意见稿全文按实际管理方式区分用工: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相应企业签劳动合同;受到平台劳动管理但不符合该情形的,由平台签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与合作企业共同管理时改签三方协议;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该办法。协议名称不能代替对用工事实的判断,平台仅提供接单入口,也不足以说明谁承担劳动管理责任。

三类用工关系如何区分

草案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按照平台劳动规则或指令提供劳动并取得报酬的人。平台企业通过规则和指令组织劳动;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则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任务。因此,同样是通过平台接单,关键差别在于劳动者受谁管理、管理达到什么程度,以及是否能够自主决定工作安排和交易条件。

  •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劳动者受平台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平台应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由合作企业招募、组织和管理且符合该情形的,由合作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算法和其他劳动规则仍须遵守草案提出的公示、解释与重大决定人工审核要求。报酬、工时等事项已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现行规定执行;合同由谁签,取决于实际用工主体。
  • 受管理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平台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可理解为双方签约;平台与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三方应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写明各自权利义务。两种协议均应载明工作内容、报酬、休息、劳动保护、保险福利、账号封禁及申诉处理等事项。这类劳动者受到草案的基本权益和算法规则保障,签订三方协议本身并不自动确立与两家企业的劳动关系。
  • 自主经营或自由职业:个人依托平台自行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不适用该办法,也不能仅凭使用平台就推定需要上述协议。不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或信息撮合服务的平台,如果又通过订单推送、抽成抽佣、报酬结算、考核评价等方式实施劳动管理,草案明确将其纳入适用范围。“自由职业”称谓须与实际经营和管理方式相符。

书面用工协议拟在执行任务前订立,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也可以在注册平台账号时订立。发生劳动关系认定争议时,仲裁机构须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察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控制程度、工作持续性,以及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由谁派单、考核和定价,因而比协议抬头更能说明实际关系。

派单、报酬与封号规则拟怎样公开

草案将算法列为劳动规则的一部分。任务如何分配、优先派给谁,报酬如何决定、抽成比例是多少,以及工作时限、考核和判责办法,都属于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的规则。企业制定或修订这些规则时,拟提前征求劳动者意见,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建议,告知意见采纳情况,并至少在实施前7日公示;平台还须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规则并提供反馈渠道。

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企业拟解释其基本原理、影响因素、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调度与考核须考虑劳动者个体差异和环境条件,显著异常数据、违规行为数据不得用于普遍考核;获得任务机会和报酬也不得受到算法歧视。有关部门拟可审查、评估算法合理性并督促整改。这些要求涉及劳动管理规则,并非要求公开平台的全部技术细节。

停止派单、封禁账号、要求数额较大的赔偿等重大决定,原则上须由人工审核相关事实和依据,不能仅由算法自动作出。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重大紧急情况可以先自动处置,但企业仍须及时人工复核。劳动者对报酬、工作时长、考核或封号提出异议后,企业拟在48小时内核实并由人工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及时纠正。

报酬和休息保障不只看合同名称

对纳入办法范围且提供正常劳动的人,草案拟要求企业确定报酬时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的合理成本,支付水平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还须按时足额以货币支付报酬,提供明细,不得用积分或实物代替;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为1个月,劳动者按约定周期提取报酬时不得被收取手续费。车辆、工具等成本怎样折算,草案尚未给出统一公式。

在工作安排上,企业拟公开日、周最长工作时间,合理设置任务完成时限、任务量和并行任务上限。劳动者连续工作4小时后,应获得适当休息;派单和考核规则不得诱导或变相诱导过度劳动。对于已经成立劳动关系的人,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有关工时和休息的规定仍须适用,不能用草案中的休息要求替代。

任务转给合作企业,平台还承担什么

合作企业参与招募和管理后,平台仍须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合作方,监督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并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保障事项和违约责任,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合作企业没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拟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平台未履行监督义务、合作企业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双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草案还拟禁止企业以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拆分管理,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签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责任。工资代发、税费代缴或培训即使交给第三方,也不改变企业原有的用工责任。合作企业认为平台规则不合理、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时,应及时提出;因执行不合理规则造成损害的,双方也可能依法承担责任。

劳动者认为合作企业侵害权益,可以向平台提出,由平台核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因履行办法发生争议时,劳动者还可将平台与合作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这使三方协议中的责任划分具有实际意义:它应说明共同管理中的各方义务,却不能替代对监督、损害和真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意见征集截至11月8日

人社部征求意见通知列出反馈渠道:进入人社部网站“政策法规”下的“意见征集”栏目,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或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邮寄时须在信封注明征求意见稿名称;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8日。

公众提交的意见将针对仍待确定的条款。共同管理时各方责任如何写入协议、算法应解释到什么程度,以及自备工具成本怎样计入报酬,都关系到规则日后的执行;具体要求仍以征求意见结束后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阅读:

分享:

订阅我们的新闻通讯

将最新 Web3、AI 和加密货币新闻直接发送到您的邮箱。

0